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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私募股权投资机制取代现代企业制度
[日期:09-03-06]

PE(Private Equity),即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新的社会资本运作管理模式。专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PE是包含VC(Venture Capital--风险投资),即可将VC看作专门对诱导期或成长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类PE。

一、精巧机制设计: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有机结合

在私募股权投资的资本运作过程中,通过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扬弃,构造出了一种全新的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出资人、管理者、劳动者分层结合的生产关系。在PE运作的每一个层面上,都出现了一种将出资人、管理者和劳动者既彼此分开又合而为一的制度安排。

在机构出资人层面,像主权基金、社保基金之类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自于公众,它们受公众的委托进行资本经营。它们经营的对象不是一般企业而是资本。它们把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带来的社会分工进一步向前推进,即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了资本经营和企业经营的“分离”,以一种崭新的“投资者主权”,形成对PE基金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以社保基金为例,出资人本质上是全国的劳动者,出资人代表是政府、政府部门或特设机构,为数极少的管理层由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严格选聘,管理者是机构运作中的最主要的劳动者之一。

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PE基金公司通常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与公司制股份制企业中委托代理制度的法人治理机制设计大不相同,有限合伙制度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相结合(GP+LP)的结构安排是PE提高企业效率,建立社会诚信,机制设计的核心。一方面,成立基金公司时,基金经理们都要拿出一定数额的实际出资来合伙设立公司,成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另一方面,设立的基金公司要凭借经理们的投资管理能力和良好信用向多个机构投资人募集资本来构成基金的运作资本。作为普通合伙人,PE基金公司的经理们既要以货币资本出资,又要以人力资本出资,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基金公司投资的机构投资人则只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基金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基金公司的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与对于基金经理们如此强烈的约束相对应的,是机构投资人按合同给予基金经理们的高比例利益分享激励:一方面,机构投资人同意以自己出资额的2-4%作为基金公司的年度运营费用,另一方面,还要将公司利润的20-30%左右分配给基金经理们。PE制度中的这种特殊的GP+LP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家族制、合伙制企业的用无限责任求得企业信用和运营效率的优点与公司制、股份制企业用有限责任规避投资风险从而极大扩张资本筹集能力的优点很好地结合起来,使PE基金公司形成了以高素质强信用的人力资本与大规模社会资本的有效组合,成为机构投资人和标的企业共同信任的生产力解放军。

可以看出,PE中有一套精巧的使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有机结合的机制设计。

二、我国现在已经具备积极推广应用PE的基本条件

可以认为,我国现在已经具备积极推广应用PE的基本条件:

第一,PE在我国有着强大的市场需求。我国经济总量已经位列世界第四,并继续以全球最快的速度成长,但人均GDP仍然很低,经济的布局和结构也急需调整。我国东中西部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产业升级换代和梯度转移需求强烈。由于直接投融资很不发达,要成为上市公司很难,现有870万户企业中只有1600多户上市公司,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率水平不高,2007年上市公司收入与GDP之比还只有40%。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资本饥渴是一种普遍现象,资本不足、管理不优成为企业要素组合中十分明显的短板。各地各业中都有大量具有发展潜质的企业急需资本投入和管理升级。因此,作为一种崭新的资本运营方式,兼具资本和管理优势的PE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用武之地非常宽广。

第二,我国有PE运作所需要的良好投资环境。由于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加入WTO体系,我国的贸易和投资规则已经与国际市场基本一致,法治建设和市场诚信建设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进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市场广大的中国成为世界资本争相投入的宝地。善于择枝而栖的PE当莫能外!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对股权投资产业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研究支持该行业发展,强调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为了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加快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在其中特别增加了有限合伙章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总体方案》也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存在大规模的社会资本可供PE募集。由于投资环境好,可投项目多,投资回报高,国际资本投资中国的动能充分。我国自己的社会资本也已经比较强大,特别是居民储蓄和外汇储备已经形成了两个巨大的资本池子,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的规模也扩张很快,各类社会资本的投资能力正不断增强。

第四,PE退出通道宽广,独具特色。PE的退出通道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在国外,资本市场只有证券市场这一板块。因此,PE项目退出时自然要求标的企业要达到能够上市交易的水准。这无形中大大提高了PE可投项目的门槛和退出时的成本费用。在中国,伴随着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催生出了相互平行的两个资本市场板块: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证券市场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为上市公司的融资和股权流转服务;产权市场交易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为国有、私人、外资及其混合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和产权流转服务。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年全球IPO筹资额最大的市场,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已经覆盖各个省区市。这意味着,中国PE的退出通道将拥有两条平行的通道,因而明显优越于其它国家和地区。

三、做好三大准备:思想准备、政策准备、人才准备

为推进中国PE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充分做好思想准备、政策准备和人才准备。当务之急是:

第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从抢占生产关系制高点的高度统一对于PE的认识,使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高度关注、正确对待、深入研究、广泛宣传、科学应用PE,清除那些PE与己无关、PE高不可攀、PE是老外投行们的事,甚至PE就是冒险投机、PE就是非法集资、PE不利国家安全等错误观念,树立PE是代表我国现代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一种科学的新型生产关系、是我们在推进科学发展道路上必须学懂用好的新知识新武器的正确思想。

第二、建立法规,规范发展。PE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在中国推动PE发展,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试点实践探索建立起相关法规制度,然后才能制定规划有序发展,切不可一哄而上,搞成一场PE运动。需要强调的是,建立法规,包括制定试点方案,一定要抓住PE作为一种新型生产关系的本质所在。PE中的新型生产关系主要是建立在有限合伙制基础上的。正是GP+LP的制度核心使PE实现了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扬弃,建立起了更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出了新一代生产关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一定要坚持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而不能反向将其操作成独资的、有限责任的、股份制的甚至信托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现阶段PE基金管理公司中的LP,则适宜以社会性机构投资人为主,也可以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的公司。与建立新的PE法律规章同步,我们还应加快进行对现有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和修改,使之能满足促进PE发展的需要。比如税收制度、贷款制度、并购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等,都需要认真组织梳理和更新。

第三,培养人才,加强管理。作为社会生产力解放军的PE,其战斗力主要来自于其中肩负无限责任的基金管理操作者GP。因此,大力提高GP们的素质,是提升PE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培养具有上述覆合能力的PE人才,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实践。在教育方面,要大力收集整理PE特别是本土PE的案例,总结其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形成教材,在大学里开辟PE知识教学,在社会上组织PE能力培训,在国际上做好PE行业交流。在实践方面,要注重循序渐进的原则,让本土PE从对中小企业投资做起。这既能为PE找到最重要的战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与管理优化,又能使PE有一个从小到大的训练成长过程。各类企业也要认真探索企业与PE结合的方式和途径,在学习应用PE的实践中引进、发现和培养自己的PE人才。对于已经作为GP投身到PE事业中的人才,其机构投资人特别是社会性机构投资人,要不断组织他们到国际上进行各类相关培训和交流。机构投资人自身也要不断了解PE发展的新动向、新经验,及时提高评价、鉴别、选用PE的能力,强化对GP的激励和约束。产权市场、证券市场和PE协会要及时跟踪评价PE和GP的活动与表现,报告其得失,揭示其走向,肯定其成绩,批评其问题,用强大的舆论引导形成PE和GP的市场评价和市场淘汰机制。

作者:徐晓兰

全国政协委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副院长

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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